第6042538號“Sanilong及圖”商標無效宣告案,這是關于商標無效典型案例,一起來看看關于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判定思路。
爭議商標
一、基本案情
第6042538號“Sanilong及圖”商標(以下稱爭議商標)由朱金波(即本案被申請人)于2007年5月10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,經商標局異議程序,于2012年2月27日核準使用在第25類“服裝、鞋、T恤衫、襪、手套(服裝)、嬰兒全套衣、領帶、襯衫、針織服裝、內衣”商品上。2016年12月27日,該商標被廣東沙馳鞋業(yè)發(fā)展有限公司(即本案申請人)提出無效宣告請求。申請人稱:“SATCHI”、“沙馳”品牌為皮具、服裝行業(yè)的翹楚,其在世界范圍內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。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的第3129636號“Satchi及圖”商標、第4545770號“S”商標、第3129625號“SATCHI”商標、第584144號“沙馳”商標(以下稱引證商標一、二、三、四)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。綜上,依據(jù)修改前《商標法》第二十八條、第二十九條的規(guī)定,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。被申請人在我委規(guī)定期限內未予答辯。
證商標一 證商標二
證商標三 證商標四
二、裁定結果
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,爭議商標由經設計的“S”及“anilong”組成,引證商標一由經設計的“S”及“atchi”組成,引證商標二由經設計的“S”組成,引證商標三由普通印刷體的“SATCHI”組成,引證商標四由文字“沙馳”組成。首先,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、四在文字構成、呼叫等方面,與引證商標三在整體印象方面存在差異,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、三、四未構成近似標識。其次,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首字母均為經設計的“S”,并結合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的其它部分,在整體表現(xiàn)形式及普通消費者以一般注意力觀察時形成的印象等方面相近,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近似標識。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“鞋”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“體操鞋”等商品在功能、用途等方面相近,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,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,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、誤認,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。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“服裝、T恤衫、襪”等其余9項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,在這些商品上,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。
三、典型意義
本案涉及修改前《商標法》第二十八條(現(xiàn)行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)關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判定問題。判斷商標法意義上的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,原則上應當參照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(qū)分表》,認定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;其次應從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本身的形、音、義和整體表現(xiàn)形式等方面,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,并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,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;再次考慮引證商標的獨創(chuàng)性及在市場實際使用的知名度;最后考慮爭議商標所有人是否主觀具有明顯惡意等因素。綜合判斷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或服務是同一主體提供的,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(lián)系。